-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软件企业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4 10:23
软件企业提供的服务各不相同,并不能以统一的做法来衡量。
较为简单的方式是以客户签字确认的项目进度文档作为参考依据。
提供一个案例供参考:汉得信息主要收入来自ERP项目实施合同带来的收入。ERP项目一般都有四个阶段:需求调研、业务蓝图设计、系统实现、系统上线。其中发行人ERP项目实施中的固定总价项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依据已完成工作的工时占应提供劳务总工时的比例确定,即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某项目当期收入=累计完成工时/预算总工时*合同金额额-前期已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不一需求调研、业务蓝图、系统实现、系统上线等阶段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但各个阶段取得的客户签字的文档是在确认计费人天是否有效的重要节点。由于公司确认收入不是以外部证据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反馈意见时要求披露公司ERP项目实施收入的确认方法、项目进度的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取得的实施合同及运维合同的情况、各合同在各期末的完工情况、收入确认及成本归集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适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餐饮属于增值税“服务”项目,适用上述条款:即餐饮企业收到客户充值,应于客户首次接受服务或者合同约定首次接受服务之孰先原则,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您所说依据,是说做什么事情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