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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一周答疑】增值税税务问题12.3
来源:铂略财务培训
时间:2024-12-03 11:31

摘要:增值税税务问题

主题

增值税税务问题

 

问题 1

 

境外客户买好一台设备免费给我司使用,设备所有权属于客户(客户可能随时要回去),请问我司报关进口时交的VAT是否可以抵扣?依据是?另外加一点:如果抵扣VAT需要什么条件?

 

铂略答

 

不作价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处理。

 

1.“不作价设备”,全称“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2.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国务院规定一律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免征关税。但需要注意: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其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扣或移作他用,否则需要补征进口关税及免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增值税处理相对复杂,其增值税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2009年1月1日之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除不予免征关税范围内的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进口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在符合原有关免税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进口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虽然是在2009年6月30日进口,但该设备没有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不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4)对进口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如果是在2009年6月日以后进口,一律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5) 虽属于上述免征增值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范围,但在海关监管期内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扣或移作他用的,需要按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补交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不作价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由于不同的加工贸易形式及不作价设备征税的原因各异,不能一刀切地对不作价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予以可以或是不可抵扣的回答,需要分情况分析。

 

(1)不作价设备用于来料加工不允许抵扣。

 

加工贸易分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出料加工等多种情形,而与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相关的则是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由于国家对来料加工实行出口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购进货物劳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来料加工下不作价设备支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允许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不作价设备用于进料加工和擅自在境内销售的进项税额抵扣。

 

A.在进料加工模式下,国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保税料件,加工完毕后再出口给境外企业,其成品出口时,允许对产品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或是实行不予退税而按征税处理。在这一加工过程中,可能会使用部分国内料件和设备,也可能使用部分进口设备(含不作价设备),这些国内料件和设备以及进口设备在购买时将产生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其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扣或移作他用,否则需要补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通常认为,不作价设备在上述两种情况产生的进项税额均属于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数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也有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不作价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其观点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而不作价设备用于进料加工时,该设备是由外商免费提供的,不属于"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不作价设备的缴款书可以抵扣增值税。

 

(3)允许抵扣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并未对进口的方式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无论是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只要收货人取得了缴款书,就可以用于增值税的抵扣。

 

因此,建议根据不作价设备的用途确定是否可以抵扣,必要时再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问题 2

 

公司把闲置的资金通过太平洋证券公司购买了一支企业发行的债券,这个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这个债券是个固定收益,是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

 

铂略答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若是非保本的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保本收益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

 

如果是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问题 3

 

企业以海关监管方式为3339(其他进出口免费)的出口设备,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铂略答

 

1.其他进出口免费,指除已具体列名的礼品、无偿援助和赠送物资、捐赠物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国外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等,及归入列名监管方式的免费提供货物以外,进出口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3339”,简称“其他进出口免费”。本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不需要出口收汇,海关对金额无限制。适用范围包括:①外商在经贸活动中赠送的物品。②外国人捐赠品。 ③驻外中资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物资。 ④经贸活动中,由外商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2.此种方式不能退税。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免费赠送不属于销售,不适应退税政策。

 

3.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4.所得税视同销售。对于这笔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因此,在进行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应该将相关金额填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中。

 

5.增值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规定,出口但未计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享受免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问题 4

 

买试剂赠送仪器是否视同销售?

 

铂略答

 

买赠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各地执行不统一,有的地方不视同销售,认为属于一种折扣折让行为;有的地方认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在此情况下,仪器需要按13%税率开具。

 

问题 5

 

销售购进的玩具需要加成多少比例?

 

老师,我公司是餐饮公司,搞活动中会随餐品销售一些小玩具。小玩具是外部采购的,那小玩具的对外定价需要比采购价加成多少百分比在税务上是合理可接受的?有没有相关的法规可参考?谢谢!

 

铂略答

 

不可以。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收到1-10月的进项税发票,把1-9月增值税做进项转出,10月正常抵扣。

 

问题 6

 

接上问:是随餐销售,即一个套餐中既有餐又有玩具,但是我们会按餐和玩具价格分开交 6% 和13%税,所以玩具的定价就很关键,会影响到13%税率的部分,那玩具加成5%可以吗?或者说不加成按购进价销售可以么?

 

铂略答

 

这个没统一规定的,只要合理能解释就可以,即使原价出售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也没有问题。我个人理解如果玩具不加价或加计很低,会导致这个套餐价值中大部分属于餐的价格,是否能合理解释?这个很关键,不能为了税,人为的降低高税率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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