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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一周答疑】涉外业务相关税务问题4.21
来源:铂略财课
时间:2026-04-21 14:52

摘要:涉外业务相关税务问题

问题 1

外籍员工子女教育经费入账处理

外籍员工子女的教育经费补贴应如何操作、个税是否可以减免以及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铂略答

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享受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题 2

软件进出口

请教一下,软件是依据一般贸易报关进口,还是非贸进口,是依据什么判断?遵循的是哪个法规?

 

铂略答

您好

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第(三)款的规定,(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应当视为和进口货物相关,并并入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基于以上法规,如果软件是同机器设备一同进口属于机器设备的必不可少的操作性软件一次性进口,我理解它更加偏重于商品的属性(并不是软件所有权的转让),那么仅在海关支付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即可;如果该软件在设备进口时写明是根据您商品定制的软件,贵公司作为进口方仅有软件使用权且贵公司每年需要支付软件使用费的话,那么这部分软件的使用费是需要在税务的非贸付汇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的。

 

问题 3

注册在上海的外资企业,分红需要提供专项报告吗?代扣代缴所得税率多少?

我们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外资企业,外资100%控股,股东在新加坡。现总部拟做利润分配,请问分红汇出境外必须提交专项报告吗?另外,根据中新税收协定,分红的代扣代缴所得税率是5%吗?谢谢!

 

铂略答

分红汇出境外,有些银行会要求审计的,建议和银行沟通确认。按规定办理税务备案并备齐常规资料;中新税收协定下,分红代扣代缴所得税率并非必然5%,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及总局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相关规定:

1) 5%税率适用条件包括:

收款方为新加坡税收居民,且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收款方为公司(不含合伙企业),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分红前连续持有满12个月) 。

 

2)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则适用10%税率。

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定义,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问题 4

工生产企业出口开票

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对外出口,报关单上成交方式有EXW,CIF,请问以CIF成交方式的开具出口发票是以什么金额来开,是CIF价开还是CIF价-运费-保费开,对应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谢谢!

 

铂略答

您好,

1)在记出口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户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其他应付款-海运费、保费

 

2)发票可以按合同约定价格开具发票,如为CIF价,可以发票备注海运及保费。出口申报按FOB进行增值税申报及退税申报。

 

问题 5

外销销售折让退款涉税处理

2026年我司需针对2025年的一笔外销收入向境外客户进行折让退款,此部分已申请出口退税,于今年退税时冲减该笔。请问该笔款项需对外支付,是否同非贸一样做合同备案,再做支付备案,涉及代扣代缴税金吗,请问此类向境外退销售款业务,如何操作?

 

铂略答

向境外客户支付出口销售收入折让款(退款)的情况,结合2026年的最新税务政策和相关法规,该业务在操作上与常规的“对外支付服务费”(非贸付汇)有本质区别。

 

1) 备案处理:通常不需要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也不存在所谓的“合同备案”要求。

 

一是不属于“对外支付备案”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通常指2013年第40号及后续执行口径),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出口贸易项下的佣金、保险费、赔偿款以及退汇,均属于无需办理税务备案的范畴。

 

2)业务性质:支付的“销售折让款”本质上属于出口货物退款或赔偿(Sales Allowance/Refund)。这与向境外购买服务(如设计费、咨询费)的“非贸付汇”性质完全不同。银行在办理该笔退款付汇时,通常要求企业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原收汇凭证、以及双方签订的折让/退款协议(或红字发票信息)作为凭证,直接通过贸易项下退款流程处理,无需前往税务局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3)涉税处理: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政策依据:境外公司取得境内企业支付的赔偿金(性质类似)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代扣代缴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向境外购买服务”,而退款业务不构成购买服务,因此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该款项是货款的返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客户作为购买方,其取得的退款是对其原购货成本的调整,不属于应税所得。

 

4)出口退税的税务处理:虽然支付环节无需备案和缴税,但出口退税的调整是贵司必须处理的核心税务事项。

 

根据出口退税相关规定,对于已申报退税的数据,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或退运,需要进行冲减。

 

5)收汇核销:在外汇管理方面,该笔退款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的系统中进行冲减收汇的核销处理。

 

总结:此业务属贸易退款,非服务采购。无需做对外支付备案,无需代扣税金,重点在于做好出口退税的冲减申报工作。

 

问题 6

与国外公司发生技术服务业务

合同中该如何标注,外汇增值税发票如何开,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备案,收到外汇后还有什么程序。上海这里有无特殊要求?

 

铂略答

您好,需要去税务局备案,流程问题参见上海税务局指导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bszn/znyjbl/201910/t448874.html

 

主要关注下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上述免税范围,及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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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