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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18年发生的业务,19年取得发票,费用记账在18年,18年的凭证后附19年的发票可以吗?另外取得费用发票服务期为1年,需要按月分摊费用,还是一次计入,有标准吗
铂略会员80567164
提问于 2019-01-10 16:20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及时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在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18年的费用,19年汇算清缴期前取得的发票可以扣除。发生的费用支出,跨期的,应按权责发生制分摊扣除。
其实,关于这个事情,现在和之前一样的,2026年并无不同,即这种“建筑服务*劳务分包费”开法原本就不准确。所谓“分包”,就跟商业流通一样;同样一件衣服,厂家开票“销售衣服”,商场开票也是“销售衣服”。这儿也是一样,同样盖一件房子,总包直接盖,那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分包去盖,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即使分包只盖一面墙,那也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这个主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不能给自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那么影响不大;当然,最好还是勾选。
确实,以上风险都有可能存在,您公司财务上述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另外,此种操作还可能涉及税务(个税、增值税)、外汇监管、金融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而导致相关部门核查、稽查或者司法调查也是很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