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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一下如果单位有房屋租赁给另外一个单位使用,需要增加业务范围,应该怎么写?如果增加服务费这项经营,有没有什么要求?
铂略会员17296365
提问于 2019-05-07 16:56
您这属于“不动产租赁”。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直接凭证就是出库单之类。另外,比较关键的是,这些产品形成过程的凭证,比如材料、费用发票,人员工资凭证、资料等。
只要是真实的支出就可以在账户上列支,只不过在所得税上需要做纳税的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