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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这样处理。如果销售食品附赠雨伞的情况,在发票中产品可以开具“食品套装A”。在会计科目中也做如此处理。“食品套装A”由食品和雨伞两部分组成。雨伞成本也作为“食品套装A”的成本。即把赠与变为组合销售。这样开具发票是较为便利的。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