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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5 13:2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成本费用应有相应的凭据方能税前列支;计算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和亏损同样要适用以上原则性规定。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上也没有被允许就单独某一事项进行核定征收。
目前没有文件的详细规定,我理解是可以的。
在税务实践中,此条款的立法本意是鼓励企业对信息技术进行投资和更新换代。如果客制化开发是为了使外购软件能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使其功能得到实质性提升,那么将最终投入使用的、包含了客制化部分的软件整体,视为可享受优惠的“软件资产”,是符合政策精神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是在应纳税金额上减半,没有其他限制。
一般情况下,取得证书或资质属于个人提升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账面列支还涉及需要代扣个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