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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0-15 13:2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成本费用应有相应的凭据方能税前列支;计算政策性搬迁的所得和亏损同样要适用以上原则性规定。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上也没有被允许就单独某一事项进行核定征收。
“在2025年7月异常凭证转出”的时候,您当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当时是否已经补税?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棚子的用途,是否属于独立的一项资产,预计使用的年限是多久?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简单来讲,交不交增值税,关键不在于收没收钱,而是是否“销售货物”。如上所述,“客户变更采购计划 与我们公司解约了”,因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