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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营改增企业,本年无一般计税收入,管理费用产生的进项税可以作为进项留抵吗?2.现在小企业工会经费按2%计提,通过地税上交0.08%,其余1.2%在所得税汇算前花不了允许税前列支吗?谢谢!辽宁,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贵公司为营改增企业,本年无一般计税收入,管理费用产生的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在未取得收入情况下作留抵税额处理。只是税务机关可能通过评估系统评估贵公司纳税异常,建议公司做好对上述业务说明的相关准备资料。
二、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2号规定,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因此,贵公司必须将60%部分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以不符资金凭证及工会收取款项票据,在税前扣除,而不是企业在费用中直接列支。拨付到工会账户后,是否全部支出,与公司企业所得税核算无关。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时,应于次月或者次季初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乃是应税作证,比如合同。就购销业务而言,无论购买还是销售,签订了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包括(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皆需要缴纳印花税。否则直接不涉印花税缴纳义务。
股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价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部门有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