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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营改增企业,本年无一般计税收入,管理费用产生的进项税可以作为进项留抵吗?2.现在小企业工会经费按2%计提,通过地税上交0.08%,其余1.2%在所得税汇算前花不了允许税前列支吗?谢谢!辽宁,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贵公司为营改增企业,本年无一般计税收入,管理费用产生的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在未取得收入情况下作留抵税额处理。只是税务机关可能通过评估系统评估贵公司纳税异常,建议公司做好对上述业务说明的相关准备资料。
二、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2号规定,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因此,贵公司必须将60%部分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以不符资金凭证及工会收取款项票据,在税前扣除,而不是企业在费用中直接列支。拨付到工会账户后,是否全部支出,与公司企业所得税核算无关。
第一个问题,一般而言,出纳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其他账簿由会计登记。
第二个问题,没有“价外费用”这种商品。比如说,合同约定叉车100万、运费5万;那发票就是“销售叉车105万”。
你说的是正确的,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是应该按支付的是哪个岗位的劳务费来进行分别核算的,所以确实应该根据用途计入不同会计科目,而且增值税上只要不是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都可以抵扣,和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核算无关。
咱们先来看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由此,我们可知:
融资性售后回购,事实上销售并未实现,只是以资产为抵押而获取贷款。如上所述,“五年后以5万全部回收”,其中融资成份甚少,倒似是包含了回收条款的销售行为。那么,分别销售、回收进行会计、税务处理是正确的。至于合同,一并或者分开签订,可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