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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中列出的材料费、测试费、加工费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比如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这是典型的混合销售。
如您所述,若上述“有形实物”乃是在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使用,则其与技术服务同时发生,符合上述混合销售概念,可就主营业务一并开具发票。而若“有形实物”作为技术服务的产品,而单独销售给对方,则此销售货物行为与技术服务事实上是两个业务,理应分别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绝对不是开个“技术服务发票”就可以的。建议查阅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