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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中列出的材料费、测试费、加工费
蓝海
提问于 2021-04-19 13:20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比如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运输,这是典型的混合销售。
如您所述,若上述“有形实物”乃是在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必然使用,则其与技术服务同时发生,符合上述混合销售概念,可就主营业务一并开具发票。而若“有形实物”作为技术服务的产品,而单独销售给对方,则此销售货物行为与技术服务事实上是两个业务,理应分别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绝对不是开个“技术服务发票”就可以的。建议查阅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