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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户上诉去应诉的相关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扣除?
上述支出,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作为“开发费用”一并按照规定比例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其中并未包含“诉讼费用”。
反之,如果这样算是与开发相关。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支出都直接或者间接与开发有关;然而,并非所有支出都计入开发成本的。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扣除,上面已经讲到。
三、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