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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老师 我在别人里买了一个路桥公司,他这个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这么多年就一直都没开发票,是负债经营,但是他的这个股权他2014年,他就已经实缴啦,头两天我让代理公司来办的这件事儿,他就给我做的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5-25 15:04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5-25 15:04
                                1. 因为没有描述当时2013年您是按多少价格购买的上述股权,如果之前该公司实收资本已经到位,账务上应体现,并且税法认定的最低合理转让价格不会低于实收资本,这个环节需要注意下转让当下有没有足额代扣个税的风险。“让代理公司来办的这件事儿,他就给我做的是这个股权零”,如果是指零元转让就会和前面的说法抵触,事实上这种就是不合理的低价,为什么原股东会在有实缴资本的情况下零元亏本转让给你?
2. 依照描述,还有其他应收款项,因此有可能净资产是超过实收资本的,还是回到前面的问题,存在当时转让少扣缴个税的风险(参照总局2014年67号公告)。其他的倒无太大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若且不动产权证,且产权证已经列明,则依证书列明面积。
若无独立产权证书,或者产权证并未注明占地面积,则可依如下公式计算:
部分建筑占地面积=总占地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员工出差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出差费用(车票、机票)组成部分,并非员工取得了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下的工资薪金所得。上述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