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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老师 我在别人里买了一个路桥公司,他这个公司是2013年成立的,这么多年就一直都没开发票,是负债经营,但是他的这个股权他2014年,他就已经实缴啦,头两天我让代理公司来办的这件事儿,他就给我做的
1. 因为没有描述当时2013年您是按多少价格购买的上述股权,如果之前该公司实收资本已经到位,账务上应体现,并且税法认定的最低合理转让价格不会低于实收资本,这个环节需要注意下转让当下有没有足额代扣个税的风险。“让代理公司来办的这件事儿,他就给我做的是这个股权零”,如果是指零元转让就会和前面的说法抵触,事实上这种就是不合理的低价,为什么原股东会在有实缴资本的情况下零元亏本转让给你?
2. 依照描述,还有其他应收款项,因此有可能净资产是超过实收资本的,还是回到前面的问题,存在当时转让少扣缴个税的风险(参照总局2014年67号公告)。其他的倒无太大风险。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