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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运输费是不是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1-06-29 08:49
是不是想探讨新准则下运输费用的处理?
“五步法”模型下,需要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也就是说,企业承诺给客户做几件事!
那么“运输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呢?
具体还需要看合同怎么拟定;
第一种情况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费
举例:合同中描述,企业需要将货物运送至客户处,且控制权在企业出厂时转移给客户。
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企业承诺了两件事。
一、出厂日,完成了商品的“销售”的承诺;
二、出厂后,在履约另外的“运输”的承诺;
因为“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所以,“销售商品”与“运输服务”应该分别作为两项履约义务。这两个单项履约义务应该按照单独售价的比例来分摊交易价格,分别确认收入!
那么在这类情况下,就应该确认运输服务的相关收入,相关的“运输费用”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最终确认运输服务收入时,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
第二种情况,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费
举例:合同中描述,企业需要将货物运送至客户处,且控制权在客户收到时转移给客户。
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企业仅承诺了一件事,销售货物并把货物送到客户处;
此时,“销售商品”和“运输服务”当做一个组合的产出,两者高度关联。
所以,“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同“销售商品”合并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那么生产商品的“成本”归集计入“存货”,发生的“运输费用”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最终在完成销售时,将“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
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商品有关的运输费用均计入营业成本;不论其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都是履约合同的一部分;
除非有些情况下,“运输费”不属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承诺,即并不是为履约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费用,依然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打个比方:房租10000元,房产税400元。那您只能扣除租金10000元,那400元是个人费用。
那么,如何税前扣除呢?必须明白一点,纳税义务由税法规定,不能私相授受。当然,钱由谁出,税法不管。也就是说,双方约定,个人必须实际拿到10000元,那需要倒推租金:
10000÷(1-4%)=10416.67元
应纳房产税:10416.67×4%=416.67元
那么,这时候房租即为10416.67元,个人需要开具此数租金发票;房产税416.67元,仍是个人缴纳,这样个人最后实际拿到10000元,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租金10416.67元。这才是正确处理方式。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合同。
对于货物销售而言,则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买卖合同》,或者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视同合同使用的订单、提货单之类。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您描述信息没有关系。
事实上,这儿的增值税,乃是依照税法发生纳税义务,而非预缴义务,所以不宜通过“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这个科目,而应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至于收入,则可按期来做。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本期)
预收账款(以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