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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运输费是不是要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是不是想探讨新准则下运输费用的处理?
“五步法”模型下,需要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也就是说,企业承诺给客户做几件事!
那么“运输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呢?
具体还需要看合同怎么拟定;
第一种情况
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费
举例:合同中描述,企业需要将货物运送至客户处,且控制权在企业出厂时转移给客户。
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企业承诺了两件事。
一、出厂日,完成了商品的“销售”的承诺;
二、出厂后,在履约另外的“运输”的承诺;
因为“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所以,“销售商品”与“运输服务”应该分别作为两项履约义务。这两个单项履约义务应该按照单独售价的比例来分摊交易价格,分别确认收入!
那么在这类情况下,就应该确认运输服务的相关收入,相关的“运输费用”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最终确认运输服务收入时,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
第二种情况,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运输费
举例:合同中描述,企业需要将货物运送至客户处,且控制权在客户收到时转移给客户。
这种情况下,相当于企业仅承诺了一件事,销售货物并把货物送到客户处;
此时,“销售商品”和“运输服务”当做一个组合的产出,两者高度关联。
所以,“运输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同“销售商品”合并构成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那么生产商品的“成本”归集计入“存货”,发生的“运输费用”计入“合同履约成本”。
最终在完成销售时,将“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将“合同履约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
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商品有关的运输费用均计入营业成本;不论其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都是履约合同的一部分;
除非有些情况下,“运输费”不属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承诺,即并不是为履约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费用,依然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您的描述,可以按照转让一项在建工程纳税,转让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9%。
《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
2221 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目前使用的是应交税费科目,之前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只是税金的部分,类似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
这样本身并无问题。我先给写一下职工工资整体分录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您就能看出来了,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至于其他人员,比如生产人员、基建人员、研发人员,都可能不在这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