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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里职工薪酬的定义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5
根据新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对于支付给中介公司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需要缴纳。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说的班车租赁是什么意思?就是单独的租一辆班车吗?如果是单独租一辆班车,就是按照有形动产租赁。就是13%的税率。如果你是带着司机对外进行出租,那其实理解为就是给对方提供了一个运输服务,那么就是按照9%,也就是你的业务跟你的合同要整体的匹配起来,要明确一下到底是租赁,还是提供运输服务。新的增值税法对这块没有其他的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