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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里职工薪酬的定义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5
根据新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对于支付给中介公司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一、税务处理方面,并不区分是否“重大”,皆须依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处理。
二、会计方面,关于“重大”标准,并无量化规定,而是基于“是否对于报表使用者判断、决策产生影响”进行确定。
若为“重大”,则应追溯;若非“重大”,则可当期调整即可。(当然,这样就会产生税会差异,须依法处理。)
属于劳务报酬的话,可以扣除20%后按20%的税率预扣预缴,即2万*(1-20%)*20%=3200元,需要再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的劳务报酬申报模块申报。
如果是火车票或者机票的数电票,在系统中是可以勾选确认进项的,如果是其他的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可以按票面税额抵扣,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8行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