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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里职工薪酬的定义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35
根据新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对于支付给中介公司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需要。
因为这并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法定扣除项目,且“不属于高危行业”,则不是法定免税项目,因此需要作为一项“与任职或者受雇相关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另外,可能需要依据市场公允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租赁服务)处理。
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在增值税法之后不用视同销售了,也就是可以不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