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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是“招待费”,税法、会计并无定义;也不是税法、会计定义权限。显然,即使查字典,“股东买的冬季的奢侈品衣服”也不可能是招待费。其实,关于“招待费”,大多数人心中会有一个概念,就是“客户来了,请他吃饭,公司派人陪吃”。
如上所述,实质上就是给股东分红了;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衣服不能撕下一条袖子去报税,只能视为税后所得,倒推税前所得,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比如衣服值10000元,视为税后所得(就是80%部分),倒推税前所得12500元(10000÷80%),应纳税额2500元(12500×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你们承担了相关运输费,实际是提经销商承担了部分损失,是一种补偿性质,这种情况下,经销商不能给您公司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如果双方协议以货抵顶这笔运费,相当于是向经销商销售货物时给与了折扣,比如应该给对方1万件,现在给1.1万件,这种情况下直接按折扣方式开票就可以了。也就是不需要对方给你开票,你给对方开具货物发票时按折扣开票
其实,这儿关键在于税法条款理解(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而非直接规定——事实上,税法不太可能就全部特定业务(这也不可能列举全面)制定条款;比如,没有任何一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80缴纳增值税”,但我们都知道这个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说引用“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也没有哪条税法规定“华为MATE80属于货物”呀)。
回到这个问题,既然乃是“代发”,则所代“金额”,本身并非服务对价(比如银行贷款,利息是对价,此“代发工资社保”则相当于本金;再如租赁,租金乃是对价,这儿则相当于“租赁物”)。
那么,对于对价(即代发服务费),对方自应开具发票;而对于“工资社保”,则由您公司按照员工处理即可:自行制定工资表,区别在于发放流水,则由代理公司提供了。
既然提及“合并抵消”一语,则为合并财务报表范畴;此属于单纯会计报表处理事项,与税务处理无关。即A公司、B公司仍应各自计算税额。对此不存在“合并抵消”一说。
而若属于资产重组业务,则有“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即B公司之可抵扣进项税额,合并后仍然可以依法抵扣;但其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