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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提完折旧。
铂略会员80619358
提问于 2021-09-03 10:00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出售价款/1.03*3%)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出售价款/1.03*1%)
贷:其他收益
一般纳税人填按简易计税项目正常按3%填写税款,然后在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出售价款/1.03*1%的金额,计算结果就是按3%减2%税率征税了。
如果是小规模在主表16行“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出售价款/1.03*1%的金额,计算结果就是按3%减2%税率征税了。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母公司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则不能税前扣除。
不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既然“半年一付,物业季度付”,则无需通过此科目。
购入时增加库存商品,员工购买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