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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房屋、建筑物)涉及税金有什么/
铂略会员80579188
提问于 2021-09-26 12:16
1、销售不动产
购买方:涉及契税,税率为3-5%,各地根据购买不动产类型确定具体税率;还涉及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税率为0.05%。
销售方:涉及增值税即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税率如果是一般计税是9%,简易计税是5%,城建税按所在地域分别为7%、5%、1%。涉及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税率为0.05%。如果本次交易有所得,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2、股权转让
购买方: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税率为0.05%。
销售方:印花税,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税率为0.05%。如果超过原投资金额转让,有所得,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3、文件: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
分公司不有法律主体资格,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叫做公司债企业
其实,您应将进项税额分为三部分(而不是两部分):
一、明确用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
二、明确用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
三、无法确定的(您把这个放到第“二”了,是吧),按照公式区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没有“计提”一说。
若销售时即已“折扣”,则直接以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额;若销售并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而后发生“折扣”,则对于折扣金额红字冲销,并作负数会计分录(与收入确认分录一样,只是数字按照折扣金额负数来写)。
关于是否可以单独开具,并无直接规定;但是,税率必须与主商品保持一致,这个是明确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