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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大量资金往来会有涉税风险吗
一、涉及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另外,因为诉讼转移资金,可能也会涉及法律责任。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把这项资产移交给给我们拨付资金的那个单位”,则把相关科目对冲即可。
借:递延收益
贷:在建工程
这种模式本身并非不可,事实上,好多大的集团,大致也是类似模式;关键在于是否真实。若确实如此运行,并且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企业交易申报纳税,那在税务处理并无不妥之处。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本质上讲一下。
“5000元”,这是个货币概念,就是900块钱。
“6000元”,这是个商品概念,不是6000块钱,而是公司6000个“单位”的商品。
也就是说,这个业务的实质就是:
客户花了5000元,买了公司6000个“单位”的商品。明白了这一点,一切就好办了。
一、发票开具:5000元
二、报税收入:5000元
三、账务处理
(一)销售预付卡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5000
(二)顾客消费(提货)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四、关于差额是否确认“销售费用”
如上所述,事实上,没有所谓“1000元”差额。因为只有5000元,没有6000元;或者说,那个6000不是6000元钱,只是6000个商品单位,不同“数量单位”当然不能进行减法计算。
比如说,小明身高180厘米,小强身高182厘米;我们可以说,小强比小明高2厘米。但如果说,小明身高180厘米,小强体重182斤,那这就没法比较了。就是这个道理。
这样分析我们就能明白了,既然压根不存在这个所谓“差额”,自然也不存在确认销售费用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