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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电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5:41
“私立”这个因素并不重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条件即可免征增值税。
按照最新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上述业务并无差额征税规定,因而应当执行增值税法一般规定,全额计税。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原则:实际支付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这意味着,凡是政府返还给企业的款项,在计算土地成本时都应当予以扣除或冲减。
政策依据与地方口径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明确规定:“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江苏省地税局公告也有类似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
辽宁省地税局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虽然你单位不是房开企业,但在“取得土地成本”的界定上,无论是房开企业还是非房开企业,“实际支付的净额”是通用的税务处理原则。
你的具体情况
原始购入成本:600万
政府返还:200万(这属于政府补助,实质上是降低了你单位获取土地的实际支出)
账面净值:400万(即 600万 - 2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