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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水电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5:41
一、如果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则必须缴纳社保;若为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定义: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小时计薪),则可只缴纳工伤保险。
二、若为劳务合同,则需要提供发票;除非每次(日)不超过500元。
首先说明一点的是,这儿没有专门条款,乃是“基本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基本条款”就是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开具章节。)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为“汇总纳税企业”,则A、B乃是一家。这样讲吧,您买了张三的东西,把钱给李四,这可能有问题。张三左手递给您商品,您把钱交到张三右手,这没有问题吧?这儿就是这个道理。
另外,关于总分公司之间开票、收付款之分工,可作出内部约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个人以为,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七、(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免征增值税),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也就是说,“科普基地”前面是有定语的,即上面“科技馆……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显然,您是“公司”,不符合上述文件定义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