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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加计扣除项目以什么为基数乘以20%?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11-27 15:48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考虑到上述金额较大,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支出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依照税法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注:这儿是全年职工福利费统算,而非单纯计算这一笔。)
可以通过“汇总申报”模块办理,但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具体流程及要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了解一下。
可能有所影响。因为增值税法只设定3%一个征收率;但之前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开票适用5%征收率。而关于5%征收率以及之前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估计后续会有配套文件发布,可以暂时等等,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