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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说“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税”,则显然不是办公用房、个人垫付然后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每月定额报销一个数,那就作为工资薪金;如果不定期报销,或者按年、按季报销,则属于职工福利。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无论哪种方式,皆须并入工资薪金;但同时,符合条件可以依法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若定期定额报销,属于工资薪金组成部分,根本不需要发票。
若不定期报销,作为职工福利,则发票抬头须为公司。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