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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要求,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标准到底如何确认,由于各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不尽一致,纳税申报时可以参照的标准是经当地省级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公务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私企在实务中可以参考执行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把这项资产移交给给我们拨付资金的那个单位”,则把相关科目对冲即可。
借:递延收益
贷:在建工程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本质上讲一下。
“5000元”,这是个货币概念,就是900块钱。
“6000元”,这是个商品概念,不是6000块钱,而是公司6000个“单位”的商品。
也就是说,这个业务的实质就是:
客户花了5000元,买了公司6000个“单位”的商品。明白了这一点,一切就好办了。
一、发票开具:5000元
二、报税收入:5000元
三、账务处理
(一)销售预付卡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5000
(二)顾客消费(提货)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四、关于差额是否确认“销售费用”
如上所述,事实上,没有所谓“1000元”差额。因为只有5000元,没有6000元;或者说,那个6000不是6000元钱,只是6000个商品单位,不同“数量单位”当然不能进行减法计算。
比如说,小明身高180厘米,小强身高182厘米;我们可以说,小强比小明高2厘米。但如果说,小明身高180厘米,小强体重182斤,那这就没法比较了。就是这个道理。
这样分析我们就能明白了,既然压根不存在这个所谓“差额”,自然也不存在确认销售费用一说了。
您好,
从a国采购,直接发往b国,不进入中国国境和海关对吗?
这种情况属于转口贸易,由于不进入中国国境,不涉及增值税。贵司根据进货价和销货价的差额,即利润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不涉及到海关。主要是外汇部门管理,建议直接咨询银行办理流程。
至于这样操作是否会暴露ab 方信息,贵司对中国银行(外汇)不能不能隐藏相关信息。b国客户是否可以从提单等贸易单据获得a国供应商的信息,要看具体业务流程,一般来说,比较难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