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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企业分红
首先,在认缴制下,股东甲乙认缴A公司注册资金的份额,只要是在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内,即可暂不实缴到位。
其次,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取得B公司的分红,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取得的分红资金如何使用,则属于A公司的决策范围,既可以用于投资,也可以用于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交易中,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人格,A公司获得分红和借款行为均为A公司的法人行为,不属于A公司股东的行为,与股东是否实缴注册资金并无直接关系。
分红和偿还借款是两个独立的交易业务。不能直接抵消。
企业收到分红的后,才有用于偿还借款的资金,因此,应当先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然后用分红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对外借款。
需要有分红企业作出分配决议的内部文件,确定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