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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联企业分红
首先,在认缴制下,股东甲乙认缴A公司注册资金的份额,只要是在公司章程约定的缴纳期限内,即可暂不实缴到位。
其次,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取得B公司的分红,并无不当之处,至于取得的分红资金如何使用,则属于A公司的决策范围,既可以用于投资,也可以用于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交易中,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人格,A公司获得分红和借款行为均为A公司的法人行为,不属于A公司股东的行为,与股东是否实缴注册资金并无直接关系。
分红和偿还借款是两个独立的交易业务。不能直接抵消。
企业收到分红的后,才有用于偿还借款的资金,因此,应当先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然后用分红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对外借款。
需要有分红企业作出分配决议的内部文件,确定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时间。
开具经营租赁-场地租赁费的发票,这个不属于租赁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可以,没有自有注册资金多少以及是否可以投资大于注册资金项目的规定,只要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实缴就可以。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