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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入环保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政策,实务执行的流程有什么建议?
第一问回答: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名称分,其与文件所附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及执行标准相符,则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
购买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类别项目分,如其属于文件所附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类别、项目和条件的,则可以享受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
第二问回答:企业应存留合同、设备相关技术指标、用途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以证明设备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设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二、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问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2007年签订合同并收到部分设备,设备购置时间应按销售方依法开具专用发票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由此可见,若购置设备发票开具时间应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若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并实际使用为准。
第四问回答:企业应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甄别和界定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目录》规定的指标参数用途,不明之处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