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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控股合并,被合并企业因坏账准备转回,仍应当在被合并企业做纳税调减处理;如果是吸收合并,合并方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方注销法人,被合并方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因此由合并方对坏账准备转回事项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