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利润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得税和总公司也是汇总缴纳的,所以分公司的利润本身就是合并在总公司的,也就不存在上缴利润的说法了。如果总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支付利润,可以通过向母公司分红方式分配。
我理解是不可以的,总分公司是一个整体,有盈亏是在总公司层面进行互抵的。没有利润就无法进行利润分配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既然您说“多计提了”,那就先从会计层面进行修改,把“多计提了”部分冲回。会计处理完毕之后,依照新的会计数据作为基础申报企业所得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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