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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售低值易耗品(如工位、桌椅等)、2008年12月31日之前、之后购入的都有。请问如何操作处理?
如果不是固定资产,是否是2008年12月31号前后购入的区别不大,卖出时税务上按适用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是13%,有优惠税率的可以用优惠税率)交销项税并申报,账务上出售的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同时冲销账上的低值易耗品。
保险业将应收款调整为其他应收款,收支放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