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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盈余如何分配?
应根据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提取返还盈余和进项剩余盈余的分配。
1、盈余返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农民社员因“四业”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而产生的盈余返还,是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2、剩余盈余: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余额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的术语就直接是“分配”,而且是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来计算,而且盈余来源更加的广泛,包括了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等。因此,该部分“分配所得”,就不是“四业”所得。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个人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税收角度:
若该D级单位直接责任人(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被投资单位负责经营或被投资单位由该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则该被投资企业会被直接判定为D级。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及其解读第三条第(九)项。
工商和法律角度不是很熟悉,帮您搜索了一下,仅供参考,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工商角度:
商业信誉受损 :其他主体公司的工商问题,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可能会导致 A 的商业信誉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 B 基金的声誉和市场形象,使投资者对 B 基金产生质疑,可能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基金赎回增加等。
关联企业监管风险 :工商部门可能会对 B 基金进行关联审查,核实其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一旦发现问题,B 基金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 :如果其他主体公司因工商违法行为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A 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列入工商系统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从而影响 B 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稳定性。
法律方面:
民事责任承担 :如果 A 在担任其他主体公司法人期间,因自身过错或公司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且 B 基金的业务与之存在关联,A 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 B 基金也可能因此面临被诉讼或索赔的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 :若其他主体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等,A 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严重影响 B 基金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决策,甚至可能导致基金业务中断。
法人人格否认风险 :当 A 滥用其对多个公司的控制权,使多个被控制公司的财产混同或发生利益输送,逃避债务或税收等义务时,债权人或税务机关可能会依据《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 A 以及关联的 B 基金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在电子税务局补缴。如果找不到补缴信息,可以联系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去税务大厅办理。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