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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关于法人的连带影响,谢谢
税收角度:
若该D级单位直接责任人(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被投资单位负责经营或被投资单位由该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则该被投资企业会被直接判定为D级。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及其解读第三条第(九)项。
工商和法律角度不是很熟悉,帮您搜索了一下,仅供参考,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工商角度:
商业信誉受损 :其他主体公司的工商问题,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可能会导致 A 的商业信誉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 B 基金的声誉和市场形象,使投资者对 B 基金产生质疑,可能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基金赎回增加等。
关联企业监管风险 :工商部门可能会对 B 基金进行关联审查,核实其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一旦发现问题,B 基金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 :如果其他主体公司因工商违法行为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A 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列入工商系统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从而影响 B 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稳定性。
法律方面:
民事责任承担 :如果 A 在担任其他主体公司法人期间,因自身过错或公司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且 B 基金的业务与之存在关联,A 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 B 基金也可能因此面临被诉讼或索赔的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 :若其他主体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等,A 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严重影响 B 基金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决策,甚至可能导致基金业务中断。
法人人格否认风险 :当 A 滥用其对多个公司的控制权,使多个被控制公司的财产混同或发生利益输送,逃避债务或税收等义务时,债权人或税务机关可能会依据《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 A 以及关联的 B 基金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所述,我认为可行,符合税法规定,其处理也与事实相符。
既然“我司和供应商有抵扣协议,与客户也有抵扣协议”,则“供应商开红字发票给我司,我司开相应金额的红字发票给客户”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可以作为职工福利。
二、职工福利需要整体计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二)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也就是说,非本公司员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
二、除此之外,若取得本公司抬头发票,确实属于本公司费用,可以依法抵扣、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