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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关于法人的连带影响,谢谢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7-10 11:45
税收角度:
若该D级单位直接责任人(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被投资单位负责经营或被投资单位由该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则该被投资企业会被直接判定为D级。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十四条、及其解读第三条第(九)项。
工商和法律角度不是很熟悉,帮您搜索了一下,仅供参考,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工商角度:
商业信誉受损 :其他主体公司的工商问题,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可能会导致 A 的商业信誉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 B 基金的声誉和市场形象,使投资者对 B 基金产生质疑,可能导致投资者信心下降、基金赎回增加等。
关联企业监管风险 :工商部门可能会对 B 基金进行关联审查,核实其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一旦发现问题,B 基金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 :如果其他主体公司因工商违法行为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A 作为其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列入工商系统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从而影响 B 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稳定性。
法律方面:
民事责任承担 :如果 A 在担任其他主体公司法人期间,因自身过错或公司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且 B 基金的业务与之存在关联,A 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 B 基金也可能因此面临被诉讼或索赔的风险。
刑事责任风险 :若其他主体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合同诈骗罪等,A 作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严重影响 B 基金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决策,甚至可能导致基金业务中断。
法人人格否认风险 :当 A 滥用其对多个公司的控制权,使多个被控制公司的财产混同或发生利益输送,逃避债务或税收等义务时,债权人或税务机关可能会依据《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 A 以及关联的 B 基金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账务处理基于事实,并且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事实上,是否减资,是由股东会决定;而后续工商变更,则为法律形式。由此来看,减资账务处理于股东会通过来做,并无太大问题。另外,需要提示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形式在12月尚未完成减资(工商变更),需要考虑对外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法律风险。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超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是否确实提供了安装调试服务。(当然,若持续发生该项经营活动,仍须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