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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您说的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包含了货物和运输服务,这样的情况下,按财税(2016)36号文关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是根据您的主营判断是全部按销售纳税还是全部按运输纳税,我理解您是销售产品为主营的,所以应该按混合销售,全额按货物开具13%税率的发票,统一计税。
但如果,您具备运输资质,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了货物价款和运费,也就是表明,如果不包运输价格是多少,运费是多少,客户可以自己选择是要不要你企业进行运输,这种情况下,我理解可以按兼营,分别按货物和运输服务纳税。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
一、是的,2026年已经没有5%这个征收率了。
二、相关文件可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财政部网站查询。
三、此项税率并未改变。
四、以上情形,只有第一项有所影响。
这个方式确实在税法文件不太可行。
一就是上述答复,计税方式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为您是“按月”发放,这相当于使用了12次了。第二,就是个申报期的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反悔”,改成综合所得,因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截止次年6月底。但是综合所得无法在年底改成一次性奖金,因为如果作为一次性奖金的话,发放次月就要代扣代缴了;反悔之时显然已经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