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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相关实务处理
分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核算办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账务处理您参考: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3、按冲减后的资产成本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若资产提前出售,会计处理同固定资产处置,不存在未摊销的递延收益。
提醒:如果净额法将账面的资产成本都冲掉了,处置时不再通过清理科目,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3、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补助款在寿命内分期摊销)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4、若资产提前出售,转销未分摊的收益:
借:递延收益(剩余未分摊的金额)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您在3处写到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这里是说如果这个企业使用的会计制度或者准则就按照这个科目来?——是的,不同会计制度的科目不一样
另外如果说资产未提前出售,那是否就不涉及使用营业外收入科目了呢?——是的,没有提前出售,不涉及未分摊转销问题
还有这里这个计入其他收益是怎么理解?——其他收益就是一个核算政府补助的损益类科目。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