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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补助相关实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4-05 16:21
分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核算办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账务处理您参考: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固定资产
3、按冲减后的资产成本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4、若资产提前出售,会计处理同固定资产处置,不存在未摊销的递延收益。
提醒:如果净额法将账面的资产成本都冲掉了,处置时不再通过清理科目,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购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时)
贷:银行存款
3、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补助款在寿命内分期摊销)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4、若资产提前出售,转销未分摊的收益:
借:递延收益(剩余未分摊的金额)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文件:《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四条。
您在3处写到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这里是说如果这个企业使用的会计制度或者准则就按照这个科目来?——是的,不同会计制度的科目不一样
另外如果说资产未提前出售,那是否就不涉及使用营业外收入科目了呢?——是的,没有提前出售,不涉及未分摊转销问题
还有这里这个计入其他收益是怎么理解?——其他收益就是一个核算政府补助的损益类科目。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母公司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则不能税前扣除。
不需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既然“半年一付,物业季度付”,则无需通过此科目。
购入时增加库存商品,员工购买按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