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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员工买的补充保险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铂略会员80532312
提问于 2024-06-17 22:01
一、这属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范畴,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意外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无论承担多少,增值税都不能抵扣。意外保险也不能税前扣除
医疗保险由公司承担部分,不超过上面规定标准可以税前扣除。(不是单独这一项,是这个年度全部“补充医疗保险”不能超过。)
不可以。
列于研发费用,必须与研发活动相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也明确这一点: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这些属于电费组成部分,仍视为“电费”即可。既然“平时收到电网的电费发票都是入营业成本”,则仍可如此处理。(当然,亦可将电费用途进行划分,比如办公所用,计入管理费用;用于取得营业收入相关部分,则为营业成本。)
可以抵扣;按照不含税金额作为研发支出即可。比如: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