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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发票提前认证抵扣
斯琪君
提问于 2024-06-26 1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供应商虽已开具、但购买方尚未取得,不能抵扣;若已取得、尚未入账,则不影响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说的这个模式属于劳务派遣性质,您支付的虽然是该员工的工资,但不是您企业的工资薪酬,属于劳务费用,根据发票计入劳务费相关科目。
一、若收取利息,依“贷款服务”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若不收取利息,无需缴纳增值税。(新增值税法视同销售不包括“服务”。)
三、若属于统借统还,则可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可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二、(二)15。(当然,这个政策只是限定了两年过渡期,内容没有变化。)
需要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给员工按工资薪酬计税,给外部人员按偶然所得计税。企业所得税要分别计入福利费和招待费税前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