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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发票提前认证抵扣
斯琪君
提问于 2024-06-26 1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供应商虽已开具、但购买方尚未取得,不能抵扣;若已取得、尚未入账,则不影响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手车公司主要经营二手车交易,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单就“实收资本弥补亏损”,以下会计分录即可,也不涉及税费:
借:实收资本 881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81万
但是,考虑到您提供信息不全(比如,资产负债表左侧490万,右侧只有169万,这样并不平衡),可能会有歧义,必要的话您可提供全部财务数据再看看。
一、谁提供服务,和谁签订合同。
二、若代收款项,必须有三方协议。
三、法定税收义务,不能私相授受。直接说吧,付款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所谓“自己缴纳”,不能豁免付款方代扣代缴义务。
四、必须提供发票。但履行此义务并不因此豁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