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开发支出转无形资产,专利正在申请但没有授权,但是我们有客户应用,请问是否可转无形
既然“有客户应用”,说明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可以结转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既然乃是分公司,可走重组(合并)模式,这样进项税额仍可由总公司抵扣。“因为一直跟总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则分公司之未分配利润无需另行税务处理(若已申报纳税),直接转回总公司即可。
既然分公司乃是“非独立核算”,则总公司基于之前核算模式,作出相应会计分录即可。(主要是我不知您之前怎么核算的。)
这个在实务层面是比较明确、没有太多争议的,即需要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既然乃是“出借”,则此产权仍属于您公司;可以设置明细科目(出借)核算之。而其摊销,则可计入销售费用(周转箱摊销)。
没有找到问题?
可点击下方按钮直接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