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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异地用车无法开具公司发票
革依波
提问于 2024-07-08 12:04
这个情况,如果进行报销处理,只能取得公司抬头发票;再说,所谓“在异地无法开具公司抬头的油费发票”,也并非税务限制,就是说,您公司去异地加油,据实索取发票即可,税务局并不禁止。
要么就定额补贴,纳入工资核算,这不需要发票。但是,要并入工资申报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您的描述,肯定是有偏差的。打个比方,您家是上海的,自驾去西藏旅游,在西藏的加油站加油,不可能不给您开票啊。
一、返利应于实际返还时,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此前全额(1万)确认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合同负债是指已收或者应收客户款项,并且负有履约义务;此处返利不属于合同负债。
不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建议计入“油气资产-矿区权益”。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三、 油气资产及其折耗
(一)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