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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转为设备采购的财税问题

我司与供应商签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租期6个月(租费18万,服务费10万,质保金10万), 如果6个月后使用顺畅,我司可能转购买,到时租金及服务费及质保金转设备款,再额外补付30万(设备款68万)
开票问题:先预付,6个月后如转购买供应商一次性开票给我司(设备买58万13%\服务费 10万 6%)
请指导合规的账务及税务处理?并附上相关法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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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 提问于 2024-10-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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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朱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4-10-29 14:58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条规定: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所以贵公司的租赁在租赁开始时不能按短期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因为,付款一共分两期,时间间隔只有6个月。所以应按应付的全部款项确认资产价值。

    这里的服务费没有提及服务期限,所以应确认为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如果有服务期限,应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服务期间分摊。

    借:使用权资产680000

    贷:银行存款380000

        租赁负债300000

    此时开具租赁费发票18万元,税率13%。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同时在会计上确认销项税额。

    此时服务费发票可以一次性开具10万元(税率6%),但这10万元应当一次性确认销项税。政策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服务费发票也可以分月开具。开具金额为10万元除以服务的总月数。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接下来每个月应该计提折旧,假设每月折旧5万元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500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摊销   50000

    如果6个月后决定不购买设备,会计处理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摊销  300000

        租赁负债300000

        资产处置损益80000

        贷:使用权资产680000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如果6个月后决定购买设备,会计处理如下

       借:租赁负债30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0

       借:固定资产380000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摊销  300000

         贷:使用权资产680000

    政策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此时应开具48万元销售设备的发票,税率13%。

    政策依据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购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只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情况下用于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税务合规与筹划
    2个回答2026-08-20 17:4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增值税法对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俩个以上不同税率的,按应税交易主要业务确定税率,另外2026年13号公告还明确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以货物销售为主要业务确认税率。

    所以您说的这个业务要判定一下到底是不是以货物为主的销售行为,还是以工程为主的一项业务行为。如果是以工程为主的,那么就可以按照9%开具发票,不管你的进项是多少。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6-08-20 17:1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一般情形(构筑物):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天然气管道等市政管道明确归类于“构筑物”中的“市政管道”。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厂区内的燃气管道往往作为房屋或构筑物的附属设施存在,起到输送能源的基础配套作用,因此在实务中多数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构筑物。

    根据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等政策,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既然燃气管道通常被界定为“构筑物”(属于广义的建筑物范畴),就不属于上述政策中的“设备、器具”范围。因此,即使单项价值不超过500万,也不能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而应按构筑物的相关规定(通常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计提折旧。

    燃气管道的铺设、安装属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或“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开具“建筑工程燃气管道工程”发票,符合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建筑服务的定义。开票没有问题。

    内控与合规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6-08-2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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