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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土地上建设的“立体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 从租交房产税?卖立体停车场,交土地增值税吗?
Gordon Macaulay
提问于 2024-12-01 08:19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我理解立体停车场不属于房产的概念,不应该缴纳房产税。
出售立体停车场,我理解也不属于销售不动产,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