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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W 是 C 的实际控制人(56%);W 同时参股香港 A;H 在两边都有重要持股;整体上属于:同一境内自然人集团(H/W)同时控制 / 重大影响境内 C 与香港 A。税务实务中,这种架构会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实质控制 / 共同利益)
税务机关会重点查:技术服务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LP)。
敏感点:
技术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有实质内容(有合同、有服务成果、有人员投入);收费标准是否高于 / 低于市场同类服务(容易被调整补税 + 罚息);香港 A 公司是否有足够人员、办公、技术能力提供服务(若只是壳公司,极易被认定为 “利润转移”)。
按照2025年政策,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扣除项目确实不包括“工会经费”。其实,并到哪儿开票,对于购买方并不重要;关键是,这一部分销售方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这样开票不对。既然提供培训服务,应当开具“非学历教育服务(培训服务)”。
(技术服务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或者信息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