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新股东方式增资扩股,为了不稀释老股东权益份额,新股东需要追加的资金计算时参考价值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01-09 22:47
增资后注册资本=原实收资本*60%/20%
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权益性净资产/20%*60%
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追加前权益性资产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增资后注册资本-增资前注册资本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
举个例子,原净资产22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120万,原股东之一占比60%,即投资60万,占实收资本得60%。
增资后注册资本=原实收资本*60%/20%=100*60%/20%=300万
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权益性净资产/20%*60%=220/20%*60*=660
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后总得权益金额-追加前权益性资产=660-220=440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增资后注册资本-增资前注册资本=300-100=200
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新股东追加投资-新股东追加投资中计入实收资本金额=440-200=240
增资之后权益净资产660,其中实收资本300,资本公积240 盈余公积加未分配利润120 ,原60%股东增资前权益=220*60%=132.
增资后占比20%,权益金额=660*20%=132 实收资本60/300=20%.
发票开具基本原则,乃是“据实”。如上所述,开具小数并不合适,也不属实。个人以为,前期几次开票之时,数量之处可以空着或者以“***”、“——”之类代替(事实上,这才与事实相符);而到最后一次开票时,则将数量开具为整数。同时,发票备注可以注明相关情况,或者另附说明或者协议、订单等。总之,能够真实反映情况即可。
需要,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地上建筑物也需要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