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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的原则。
合理方法包括: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
再销售价格法: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
成本加成法: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
交易净利润法: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
利润分割法: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不能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报表,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从变更当年起,按新的剩余年限重新计算折旧,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不能推翻,也不能补提。
你之前按50年折旧,现在想改按20年,虽然20年符合税法最低底线,但从50年缩短到20年属于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资产实际使用寿命缩短(如结构老化、技术淘汰、重新评估等)。若无合理理由,仅因“利润大”而改,会被认定为“随意变更”。
没看懂你的问题,能源公司是子公司,他可以分红给母公司,你问的是能源公司收到投资收益?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于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