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提供互联网推广服务,开具发票内容选择“信息技术服务费”还是“广告服务”?
按照上面描述的情形,应当是属于广告服务,这与推广平台类别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同时也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既然乃是“电子税务局自带的选项”,则从中据实选择即可,无需纠结。
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加2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若符合上述情形,则可依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否则这个情况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