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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个人房主签订了代理出租房屋并代开发票的协议,是否合法和需要交什么税
硕闵雨
提问于 2025-07-02 12:53
其实,房主称为“代理”,但其实并不知道何为“代理”?
所谓代理,乃是三方:出租方(房主)、承租方、代理方(您公司)。这个情况下,出租方需要直接给承租方开票;您公司之“代理”,也是以出租方名义来办理。
如您所述,“我们需要给承租方开发票”,那就是“转租”,则房主就需要给您开发票了。
总之,非常简单,房主要么给您公司开票,要么给承租方开。作为您公司而言,那个协议不是税前扣除凭证。
您给承租方开具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房东需要给您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房东即便不开发票,那上述各税也是法定义务。房不开发票乃是“一错”,理应改正错误,而非以此“一错”作为“二错”(不交税)的理由——当然,交税也不是不开票的理由。总之,房东开票、交税,这两个都是法定义务,都必须履行。
至于您问,“没有房主开给我的发票是否可以对外开发票?”这与上面逻辑一样,您据实给承租方开票、房东给您开票,都是法定义务;不存在做或者不做一件事而成为做或者不做另一件事的理由。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不能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报表,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从变更当年起,按新的剩余年限重新计算折旧,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不能推翻,也不能补提。
你之前按50年折旧,现在想改按20年,虽然20年符合税法最低底线,但从50年缩短到20年属于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资产实际使用寿命缩短(如结构老化、技术淘汰、重新评估等)。若无合理理由,仅因“利润大”而改,会被认定为“随意变更”。
没看懂你的问题,能源公司是子公司,他可以分红给母公司,你问的是能源公司收到投资收益?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于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