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我公司自有房产和土地,租赁给甲公司使用,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税由甲方缴纳,房产税各50%。我想问一下:1.土地使用税甲方能不能申报缴纳,不能的话我方缴纳后,税票是开给我公司,甲方可否税前扣除?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4-08 10:20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这里指的是法定产权使用人,即拥有土地证一方;不是因租赁而获得使用权利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合同约定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人,也不能将法定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所产生的支出转移到另一方进行税前扣除。
三、无论税款还是其他费用,何方承担则听任其便。比如说,本来租金10万元,出租方需要缴税2万元,那么加租金为12万元,则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当然,相应发票及涉及租赁事项下的税费,自应由增加后的租金作为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