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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缴纳
coco1022
提问于 2018-04-08 14:50
【解答】您好!
首先我们来看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显然,文件中明确提及“支付的价款”。
我们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您付了700万元,政府返还给了您200万元。那么这属于“收支两条线”:您实际支付了700万元,这是您的土地成本,计算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都是依此作为基础;而取得200万元,则属于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科目等。(新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了,这种情形也可以冲减土地成本,但那也是一支一冲。原始支出已经形成。)
二、如果您直接就是支付了500万元,那么土地成本就是500万元,计算各税也自应以此作为基础。而此时也不需要确认政府补助。(这里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二、(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此题当中,如您所述,“按照优惠价支付……500万元”、“实际支付……500万元”、“银行支付与收据均为500万元”,那么显然,您计算房产税也应当按照500万元作为基础,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计算确定并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