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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
据了解,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仅对源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境外收入通常免税。因此,若收入被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因为境内已经扣税),则该收入在香港无需缴税,故境内预提税无抵扣基础(因无香港税负可抵)。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如果属于香港境外收入,则无需重复纳税。
如果属于香港境内收入,则不存在“中国(大陆)代扣代缴”一说,因为中国(大陆)税法也是针对“境内(大陆)所得”才扣税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相关资金流水(您不可能支付现金吧)可以作为辅证。
这个只能作为附件,但尚不充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此事并无限制,也与税率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