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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纳税问题
孙冬燕
提问于 2018-04-09 10:08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总分公司独立核算应分别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别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即是独立法人作为征税主体的一种所得税制度,因此总分公司应汇总纳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