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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联营模式下商户与商场(Mall)的发票开具
敏叡少女
提问于 2025-08-27 16:34
目前您咨询的问题没有税务总局层面的统一规定,实操中,发生类似业务确实是按照“现代服务-市场推广服务费”或者现代服务大类开具发票的,包含抖音平台、天猫、京东等平台类似业务都是规定如此开票
最近,广州税局也有个类似问题的事先裁定,也是这样开票的,你也可以做个参考。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yhyshjzt2024_zcwj_csdpgg/2025-04/01/content_d5cfbf7a0bf242ac802b21250af6cacb.shtml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豆腐并非税法范畴的“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这不是视同销售,本身就应该纳税的。成本及应纳税金合计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不需要。
关于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情形,税法并未规定此项。另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显然,“因技术迭代需要报废”并非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