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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Cornell Tate
提问于 2025-08-28 12:24
您好,
这种“出口复进口”的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操作不当,或者业务背景不真实,才有风险。
一般而言,如果您和办理这个业务的客户并非关联公司,您这部分出口的业务是没什么问题的。
之前有些企业会把货物转运到国外再进口,承担进口税来宣称自己的产品是进口货,获得溢价销售。但这种行为和您作为出口商并没有什么关系,也不涉及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豆腐并非税法范畴的“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这不是视同销售,本身就应该纳税的。成本及应纳税金合计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不需要。
关于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情形,税法并未规定此项。另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显然,“因技术迭代需要报废”并非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