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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走逃
Leif Daisy
提问于 2025-09-26 09:32
我和您讲一下基本原理吧。
首先,很多人认为,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需要业务真实。没错,但这是必要条件,并不充分。税前扣除还需要完全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回到这个问题。我不敢说100%,但99%的情形,绝对不会简单因为上游走逃,就要求他开的所有发票都转出,而是99%查到,这只是一个“票贩子”。至于您说“真实的业务”,我是相信的。但我99%猜测,您实际购买锅炉的供应商,绝对不是开票者(就是这个“走逃”的)。因此,您的这个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您可以找到真正的供应商,让他给您补开发票——当然,这只是税法给的机会,其实未必能做到;他若能开出来,当时就开了,就不用找“票贩子”了。
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