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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方走逃
Leif Daisy
提问于 2025-09-26 09:32
我和您讲一下基本原理吧。
首先,很多人认为,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需要业务真实。没错,但这是必要条件,并不充分。税前扣除还需要完全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回到这个问题。我不敢说100%,但99%的情形,绝对不会简单因为上游走逃,就要求他开的所有发票都转出,而是99%查到,这只是一个“票贩子”。至于您说“真实的业务”,我是相信的。但我99%猜测,您实际购买锅炉的供应商,绝对不是开票者(就是这个“走逃”的)。因此,您的这个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您可以找到真正的供应商,让他给您补开发票——当然,这只是税法给的机会,其实未必能做到;他若能开出来,当时就开了,就不用找“票贩子”了。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不能追溯调整以前年度报表,只能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从变更当年起,按新的剩余年限重新计算折旧,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不能推翻,也不能补提。
你之前按50年折旧,现在想改按20年,虽然20年符合税法最低底线,但从50年缩短到20年属于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资产实际使用寿命缩短(如结构老化、技术淘汰、重新评估等)。若无合理理由,仅因“利润大”而改,会被认定为“随意变更”。
没看懂你的问题,能源公司是子公司,他可以分红给母公司,你问的是能源公司收到投资收益?他的投资收益来源于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