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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代发工资业务应该开什么税目的发票?税务局老师让开人力资源服务,但是中智反馈要开经济代理服务
容庆生
提问于 2025-09-26 12:50
首先,我给您列一下分类框架:(源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然后,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则“经纪代理服务”是正确的。您可持相关协议,并依上述文件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豆腐并非税法范畴的“农产品”,因此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这不是视同销售,本身就应该纳税的。成本及应纳税金合计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不需要。
关于需要转出进项税额情形,税法并未规定此项。另外,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显然,“因技术迭代需要报废”并非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