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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代发工资业务应该开什么税目的发票?税务局老师让开人力资源服务,但是中智反馈要开经济代理服务
容庆生
提问于 2025-09-26 12:50
首先,我给您列一下分类框架:(源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然后,根据“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则“经纪代理服务”是正确的。您可持相关协议,并依上述文件规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联企业交易往来,应当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定价。也就是说,非关联方发生类似服务,定价是多少,关联交易就应是多少。若不确定,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情况,相比我前面所举“1000万买房”然后涨到5000万那个例子,更加直接了。既然不等比例减资,还是刚才那个分析过程:比如利润5000万,原本甲3000万、乙2000万;现在乙减资200万,告诉税务机关说只拿走了200万块钱。然后呢,持股比例变成600:200了,对于5000万的利润,变成甲3750万、乙1250万,乙拿走200万,但是损失了750万,这个也会让人不信的。
这个我理解是不需要纳税的。为什么呢?因为乃是等比例减资,双方各自拿走自己的部分出资,而剩余比例未变,即对于未分配利润所享份额未变,并未因为减资而发生权力转移,所以不产生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