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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零售产品,一件代发或直接转售,开出的销项发票一定要和取得进项发票的商品大类完全一致吗
Webster Peggy
提问于 2025-12-03 10:33
一、既然“直接转售”,那么进、销环节税收编码理应完全一致。
二、逻辑上,买进来,然后才可能卖。而“买进来”的时候,即应取得进项发票。
也就是说,您应当于买入时即取得进项发票,且购、销编码应当保持一致。
只要业务真实,尽力弥补即可,无需作废。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
一、是的,2026年已经没有5%这个征收率了。
二、相关文件可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财政部网站查询。
三、此项税率并未改变。
四、以上情形,只有第一项有所影响。
这个方式确实在税法文件不太可行。
一就是上述答复,计税方式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因为您是“按月”发放,这相当于使用了12次了。第二,就是个申报期的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反悔”,改成综合所得,因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截止次年6月底。但是综合所得无法在年底改成一次性奖金,因为如果作为一次性奖金的话,发放次月就要代扣代缴了;反悔之时显然已经逾期。